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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01-022094

依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厅审批的(含环保部委托我厅办理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厅提出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2. 验收监测单位由我厅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确定,并与我厅签订工作合同。

3. 验收监测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配合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 验收监测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验收监测报告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顺延)。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配套建设的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5.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我厅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6.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我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参与验收。

7. 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我厅将中止委托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申请函(范本)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3. 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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